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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属于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所谓基本养老金,也就是大家口头上说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的,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其中: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企业职工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早在2006年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平均指数=( X1/C1+ X2/C2+…+X/C)÷N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C 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计算中国人临界点前的养老金称为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国人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对于在统一制度(或统一账户组合)之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由于他们在以前的工作年限内没有实施个人账户,退休期间个人账户的所有存储金额都没有反映这一年的劳动贡献。因此,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地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为了解决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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