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签订,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若在办理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民事调解书范文: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 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峰
离婚协议书的效问题要分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对内效力,一个是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效力,正因为只是夫妻双方签订的,没有第三方参与进来,如果第三人方事前没有参与,而且在事后没有认可此协议的话,对外是不发生效力的。离婚协议只要里面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并且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就有效。可以凭离婚协议找村委会开证明的,如果不给你开,你可以找乡镇政府。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6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1,592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