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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 1、一般预防。指通过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
第 一、加强思想教育; 第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第 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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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理的时候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 2、每刷一笔款小票要保存好(两年)防范风险 3、收款处安装高清监控,陌生人刷卡完毕后请求核实银行短信。 4、套现、刷单尽量不要操作 5、POS银行流水突然过大要注意
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罚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造成危害,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首先,要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通过网络进行投资理财时,更要仔细甄别网站信息,切莫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信息安全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而反观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其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危害社会,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因此,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其次,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盾等金融账户。身份证、银行卡等金融账户能够反映一个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随意出租或出借,不仅会泄露自身信息,而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替罪羊”。 最后,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其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不少人因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却不知实际在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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