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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是合同书面形式之一,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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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传真合同也是有效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合同效力上讲,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就会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传真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是从证据效力上讲,如果是对方将盖完章的合同传真过来,另一方得到的只是传真件,从证据效力上讲只是复印件。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对方否认合同的效力,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传真件。如此一来,另一方将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内容,对其不利。 综上,传真盖章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只有传真合同是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的,建议在实践中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传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能够有效表达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等文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文件,不得仅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形式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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