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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
个人可以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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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财产担保主要存在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前,但事后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是指在此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充担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间设置债务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这方面的亏我们吃过不少。
如果单纯从你的问题来看,债务人与担保人同为一人,且没有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那种担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啊,因为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切实保障. 但你这里情况是有所不同的,你谈到了他有一个饭店,建议你先了解一下饭店的性质,比如是为公司或是个体经营或是其他形式,通过饭店来进行担保和债务人担保是不同的概念的.现在最关键的是要看饭店是什么组织形式,可以用何种名义来担保.要做到担保合同有效啊.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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