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劳务分包中存实际施工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务分包中存实际施工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存在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诉讼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7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