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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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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出事故有什么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出事故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将自己的牌照出租给他人进行牟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带来的诸多危害 (一)套牌车给原车主造成名誉与经济损害。 套牌车无论是违章还是事故,都会出现“张三偷吃李四挡灾”的结果。有很多合法车主因为套牌车的违法行为或交通肇事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虽然事后事实得以澄清,洗刷了冤屈,但也浪费了时间,耗费了精力。 (二)套牌车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套牌、遮挡号牌、涂改号牌、变造号牌者的目的就是逃避违法违章制约,出现交通事故时有逃逸的有利条件,这类车往往在公路上违法行驶,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威胁、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带来重大的交通事故隐患,给交通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和压力。 (三)套牌车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给交警破案带来很大的困难。 据统计,近年来的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套牌车,更无辜的是那些在套牌车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的受害者,因案件侦破难度很大,得到经济赔偿的希望很渺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肇事逃逸,停在车位上,非公共场所,地点不符,未造成人员伤亡,只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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