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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
盗窃罪的构成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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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1、盗窃罪以行为者非法占有被盗财产为基准。该标准应正确理解为行为者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者对财产的控制和行为者对财产的控制。掌握盗窃罪即遂标准,不仅有助于行为者的定罪量刑,还影响了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即后介入,不能成为共犯。2、在特定状态下盗窃财物行为的定性。一般来说,盗窃行为取得别人的财产就完成了,但是盗窃的财产在特定的状态下,例如保险箱、信用卡等,行为者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很多阶段完成,表面上构成了两个以上的即遂:控制保险箱、信用卡取出财产等。此时,应以行为者的实际活动财产为立即标准。3、盗窃罪成为抢劫罪后的立即问题。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产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者的行为包括盗窃财产和抢劫完成这两种现象。但是,这种犯罪是否结束,必须根据强盗罪的结束标准来判断的例外是,在这种转换过程中,行为者抢劫财产或受重伤的结果之一成为强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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