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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3-04-01
首先,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一、仲裁裁决违法的。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不予执行裁定只能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非诉法律文书,而不能适用于法院自身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法律文书。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符合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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