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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最简单的。也就是说在你管理的工程出现了质量事故,就算你退休了.也会找到你,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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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是什么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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