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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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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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