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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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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原则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条件,但根据民法,离婚行为应属于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其性质必须立即确定的有效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得处于效力和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附加条件使本应确定的夫妻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仅违反了离婚的法律性质,配偶的地位也不稳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是不允许附加条件的。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或与特定的第三方结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附加条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并告知取消所附加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离婚请求。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可以附加条件。离婚应当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附加条件。如果离婚附条件,则属于违反了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不要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
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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