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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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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下列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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