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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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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3年10月原告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已被阻断交通,停水停电,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原告被逼无奈于2003年11月份在无人问津的情况下被迫搬出了自己的房屋。直至2004年9月拆迁人从没真正的和原告真心诚意的面对面协商过,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欺骗和拖延的态度,使被拆迁人全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经济受到重大损失。作为拆迁人的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介入拆迁,在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2776号)尚未撤消,对该地块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可能依法取得被拆迁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更不应该为了赚取其中的土地差价而充当拆迁人,属于滥用国家征收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从而大幅降低和剥夺被拆迁人合法的拆迁补偿金额。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取得的拆迁许可证聊拆许字(2003)第040号是非法的。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撤消。答:1,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程序违背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该是收购。 2,法院不该裁定中止,应该则令拆迁人收购被拆迁房屋,并且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法院不能以无法送达为由不予受理,建议找法院沟通,仍不受理,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法院不能以无法送达为由不予受理,建议找法院沟通,仍不受理,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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