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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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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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