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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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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具体的规定是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详细解释的(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规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监视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公安机关对居住进行监控。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法定逮捕条件。这项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性质。 2、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具备。(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抚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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