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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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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问题,法律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申领行为赋予了申请人委托权。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由此可知,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除人身性许可外,法律允许申请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申请行政许可事宜。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可以。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陈述权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申辩权是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3、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听证。二是直接向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陈述、解释和辩驳,双方面对面地进行,不需要通过正式的形式。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仔细研究。对正确的要予以考虑、采纳,对错误的要予以指出、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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