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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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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 (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强调,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民法典》第1065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受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065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以上是法律是《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确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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