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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公示期内应当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的两...
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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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承包耕地的(指绝户,承包耕地的农户家里没有人了),是否可以继承,法律上无明确界定。理论界多数人主张不能继承。但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另外,对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法律明确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参考。
流转合同的备案制度不同于登记制度,既然登记都不是流转合同生效的条件,备案制度更不能成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而农户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从物权公示的必要性来讲,由于流转的范围都是当地附近的农民,互相比较熟悉,登记的必要性也不大。此外,如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大量的登记费用无疑会加重农民的负担。而备案制度从公示、公信的角度来看,具有与登记相类似的功能,既然登记都不能成为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备案制度更不能成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其合同必须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和乡镇政府鉴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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