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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为6万元(立案标准是挪用公款罪认定数额的二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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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修改案九并没有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进行确定,请自行按实际情况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4-2014年《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与经典案例》-08-24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2010-11-26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0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05-2004年《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07-2003年《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5-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04-18
也就是说,被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中之一的,并且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那么其就有可能减刑,而至于减刑多少,还需要看实际的情况。以上就是对挪用资金罪减刑的详细阐述,现在大家都已经知道了挪用资金罪的罪犯想要减刑的话,还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而至于减刑多长时间,则要看实际的情况。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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