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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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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赡养老人的子女,能够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等都属于死亡后具有专门用途的财产,专门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或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即使老人生前将丧葬费、抚恤金写入遗嘱的,也是无效的。 立遗嘱人实际上只能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而丧葬费、抚恤金等都属于死亡后具有专门用途的财产,专门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或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因此不具备个人财产的性质,立遗嘱人自然也不能在遗嘱中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即使遗嘱中对此进行了处分,那么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但是老人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后, 决定由乙方(李南黎)分别出资捌万元整给丙方(李思莹)和出资柒万元整给丁方(李婷)购买两人所拥有的此房屋的份额。由于甲方(父母)还在居住此房屋,因此其所有权还是归甲方所有,待甲方(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李南黎)继承,丙方和丁方无继承权。 第二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 甲方、丙方、丁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任何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 赡养义务。 第四条:乙方(李南黎)已付给丙方(李思莹)上述第一条 所说的所有钱款,总共捌万元整。 第五条:乙方因事不能回家,由乙方(李南黎)付款 (元)给丙方(李思莹)代买在丙方(李思莹)名下的房子()经协 商后转给丁方(李婷)(转让费由丁方自理),扣出乙方(李南黎)要给丁方(李婷)的柒万元整(上述第一条所述),丁方还需付给乙方元,大写?元。 甲方(父):甲方(母): 乙方(大女儿): 丙方(二女儿): 丁方(三女儿):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开庭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延期。 如果法院开庭的时间原告刚好不能到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无正当理由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应当在出现无法出庭事由法院确定的开庭日前向审理案件的法庭申请延期开庭。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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