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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清楚监视居住由谁来监视这个问题,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
实施监视居住,只是存在证据不足的因素之一。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因为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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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视居住证据不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和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所、住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应当在批准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视居住的,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决定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时间?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该文书。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时,应当使用《监视居住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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