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前款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1人已浏览
2,272人已浏览
2,226人已浏览
1,5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