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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吗

2022-08-07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自此以后,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①]中,均醒目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013年,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金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以来,在审判实务中陆续出现了诸多争议与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例外等方面展开探讨,以飨对审判实务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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