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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
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取得的不是股权,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取得的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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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恶财产份额出质,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合伙人如果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作质押担保,就使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如其不能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要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有关财产份额予以优先受偿,从而导致合伙人的变更。因此,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即意味着全体合伙人承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风险。如果全体合伙人不同意承担这种风险,该合伙人即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出质无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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