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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
看看你是否一下情形,如果是的话则属于政策允许的范围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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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大过错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生二胎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所以,要双方是农业户口。
允许生育第二胎的13类夫妻是,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安徽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 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但是,《条例》同时规定,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都不能申请生育第二胎。据介绍,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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