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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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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浙江省实施办法》不管是属于浙江省的地方法规还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XX颁布的文件),前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前者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后者与前者相冲突、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前者已经规定的部分,后者只能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去进一步细化,儿不能逾越,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在处罚时,必须注明处罚依据的条款,前者应放在前面。另外违法与处罚并不是分开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救济。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只规定了某某行为构成违法,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关于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是你自己的理解吧。一个有效的法律违反,应该是包括条件、处理和后果。没有后果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怎么会有没有“后果”的法律规范呢在在作出处罚文书时,必须先以上位法为依据。你可以这样表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某某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某某条款规定给予某某处罚。但应注意,后者必须不能与前者相冲突。
《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是司法解释或者内部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效力,但是从法理上判断,当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法律应是司法解释的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另外,如果是法院的内部规定,自然不能和法律相抵抗,只有宪法在法律之上。
合同法与劳动法无关,合同法是经济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完全不同的两部法律,根本就是两个领域的。地方的一般叫劳动合同条例,地方规定必须基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相冲突,是无效的。不过,关于地方规定也必须经过地方人大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应该不纯在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情况。可能是你理解有误。你可以补充说明你认为冲突的具体是什么规定,再帮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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