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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购房入户的房产面积、总价、迁入总人数,购房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迁入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就业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户口可以迁入农村挂靠: 1、比如说,当事人与当地户籍的人员结婚后,户口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2、但是户籍制度改革后,就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而统称为“居民户口”了,当事人户口迁入农村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户籍制度改革以“股改”为基础);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集体负责人(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落户申请(派出所所有统一格式),只需填写几个简单的项目即可)交入转入地派出所,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的派出所出具接受证明,并将接受证明交给转出地派出所。二是转出派出所出具准迁证明同时消户,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办理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一下当地派出所,需要提前准备好其他资料。四、单位有集体户口,并经单位同意迁入。由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身份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现户口本到现户口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五、个人在居住地购买房产,并符合当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可将户口迁入个人房产处。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入配偶处。派出所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时,派出所户籍民警会在《户口准予迁出证明》上盖上农迁非的印章,即你在迁入地办理户口时,户口性质自动为非农业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农村在十日内,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纳迁移证件。 无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凭释放机关出具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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