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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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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六)申请复查、复核;(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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