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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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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由职工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及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待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将申请及附件材料认真审定,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安排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有关人员。鉴定由医院、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判断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留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低于3级(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痪,肌力低于2级(含2级)。(4)完全失语(感觉或混合)。(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4、1、2长期严重呼吸困难。4、1、3心功能长期超过三级。左室疾病左室射血分数≤50%。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升(含6克/升)。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慢性严重肝功能损害。4、1、8不可逆慢性肾衰竭期。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引起的心、脑、肾、肺、肝等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4、1、10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过2年的系统治疗下列症状之一,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力下降);持续或频繁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频繁的情绪不稳定和无法控制的冲动攻击。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者;偏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无法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5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4、1、16难治性强迫障碍,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人格发病基础,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4级标准的。4、2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留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3级。(2)四肢或三肢瘫痪,肌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痪,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痪,肌力3级。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4、2、3心功能长期处于ⅱ级。4、2、4中度肝功能损害。4、2、5造瘘者。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5-6级标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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