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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许多债权人申请一个债务人执行并参与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则有参与分配的制度。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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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前,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
法院可以拍卖债务人闲置房产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如果房子的价值足以偿还债务,只拍卖相应的房产。如果所有房产的价值都不足以偿还债务,除了生活必需的房子,其余都会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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