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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纳土增税。但现实中因为有很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目的,以此来规避土增税和营业税,所以国...
理论上讲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纳土增税。但现实中因为有很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目的,以此来规避土增税和营业税,所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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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公司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很高兴帮您解答,目前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有相关的规定,供您参考:理论上讲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纳土增税,但现实中因为有很多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目的,以此来规避土增税和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加大了对土增税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你们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认定是股权转让,也可以认定为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被认定为是第二种那就必须要交土增税。所以建议你们不要做100%的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大部分,这样做的话可以算是合作开发,可以给税务机关解释不用再交土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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