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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的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十四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三天。不需要逮捕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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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公安机关一般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7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案情的提请时限最长至30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也是七天时间) 2.该条未规定延长的情形,也就是说,不管简单复杂,都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3.实践中,这个时间确实比较紧张,有的办案人不得不加班加点,有的还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 4.检察院侦监科负责审查逮捕,具体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不负责收集证据。如果证据不齐全、不充分,可以不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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