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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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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利率与自然人借贷规定一样,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法定范围的,出借人主张要求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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