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
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二)伪造或虚报业绩;(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四)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五)虚报财务状况;(六)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9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1,719人已浏览
8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