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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传销犯罪团队的报酬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采用团队报酬的形式,本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报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及当事人承受能力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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