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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可以继承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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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诺成性、要式的合同。遗赠人和扶养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即按照协议为受扶养人提供生活资料,照顾受扶养人的生活。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受扶养人的亲属也可以在继承开始时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法院酌情限制受扶养人遗赠的具体数额。受抚养人有义务按照协议将指定的财产遗赠给受抚养人。即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受扶养人生前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出售、赠与、设定抵押等)。),以保证扶养人能够获得遗赠财产。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指定的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使扶养人的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应当补偿扶养人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继承开始后,赡养人发现协议规定遗赠财产已经在遗赠人生前处分,有权要求法院以遗赠人的其他财产抵偿擅自处分的财产,或者在没有其他财产抵消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财产的受益人或者对遗赠人生前有赡养义务的亲属负责赔偿赡养人的损失。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效力的界定应当考量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协议效力待定或是直接无效 (3)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良好的习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4)合同标的必须明确。 此外,扶养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不是在被扶养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订立,因为该协议虽然具有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围,因此在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此外,协议中扶养人按照协议履行遗赠生命养死葬义务是影响协议持续效力和最终效力的关键因素,也决定了扶养人最终取得的遗赠财产数额。赡养人享有遗赠权的前提是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有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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