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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如何认定 1、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 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户名的变更,要满足两个条件: 1、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此为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权;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户口,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协商一致,确定房屋承租人。 如果不能确定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由出租人确定: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如果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人协商一致(当然,配偶或直系亲人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确定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按照上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搬迁外地的,要想成为房屋承租人并非和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就可以享有承租权,从而享有居住权,必须要有同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否则不能享有承租权。
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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