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判断是否准予,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所以说过错方是可以起...
要是起诉离婚,因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双方最好先好好协商下,要是能和好就没有离婚的必要的。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是离婚的两种方式,如果你们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具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夫妻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上述四项法律规定之一,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上述规定的四项,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4、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5、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实现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要得以实现,必须依法进行 (1)必须由无过错方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至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起,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2)必须向有过错的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配偶提起,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人才是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重婚、同居的人,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必须在离婚时得以提起,即提起必须以离婚存在为前提。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内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也不得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 (5)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金额的确定,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应考虑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年龄状况、对家庭义务的支付、谋生能力、当地一般的赔偿标准等因素来确定。应当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果一次性给付有困难,也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过错方提供担保。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婚姻法》两项独立的制度,性质并不相同,我们不能由于新《婚姻法》增设了前者,既是对后者的否定,这是错误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设立,证明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趋于更加完善,对于制裁过错婚姻当事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技术层面比较容易处理。因为司法解释已经增加了法院将当事人享有婚姻法中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的规定,故可以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诉请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动参与到离婚诉讼,即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第一,如果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一审、二审阶段始终都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另外单独起诉,期限为一年; 第二,如果无过错方一审时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查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无过错方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其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在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