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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一)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二)呈报延期、减期...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劳教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簿、劳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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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收到劳教所移送的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材料的,应当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认为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所提纠正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劳教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劳教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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