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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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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应自由在劳动力鉴定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天。劳动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二级劳动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劳动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能要求重新鉴定。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出具诊断证明后,企业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残疾人鉴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并持有工伤事故报告和相关材料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进行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各一份,双方均可持相关证件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把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期30日。并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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