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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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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撤销婚姻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九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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