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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有: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诉讼性质不同; 4、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5、诉讼目...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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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股东可以提股东派生诉讼,该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必须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用尽,即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股东请求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又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定了公司机关成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在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公司的利益,由谁来起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侵害行为,但这种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我国法律欠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这种不合理的诉讼障碍限制了股东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和途径,无法根本保障少数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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