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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诈骗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免于刑事起诉,但可能会被民事起诉。如果不想被民事起诉,诈骗者可以积极与受害者协商,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协商一致后,他们可以不起诉。
诈骗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返还赃物、赔偿等方式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大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一)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3)不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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