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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
确定医疗事故中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数额应当要考虑如下因素:行为人的过失情节、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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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等级; 2、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确定医疗事故中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数额应当要考虑如下因素:行为人的过失情节、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且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般实行一次性结算。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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