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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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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2超过50%至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至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注: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00%税率为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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