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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需要满足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条件,保证人未履行保...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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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其所提出的保证人所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那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是什么呢? 保证人须是与案件无关有履行能力、有住所收入并享有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担保人与本案无关;二是担保人应当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是担保人的政治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第四,担保人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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