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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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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夫妻在不能生育的情况下,依法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孩子,但是有以下三类人不会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第一类是孤儿, 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符合领养条件的,就可以领养。具体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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