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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
刑事拘留程序如下: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人填写《请求拘留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放《拘留证》,然后由请求批准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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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1.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拘留符合法定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拘留人需要签字捺手印确认; 3.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共按摩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释放。并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拘留的执行。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2)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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