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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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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根据其主张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主张成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领取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工作管理提供的证据资料。(2)当事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就此作证。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资料仍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资料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印鉴。3、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时,应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包括证据清单)。4、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困难时,应在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适当延长举证期。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时,可再次提交延期申请,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应按照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举证期满前7天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记载被调查人的姓名和公司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6、见证人应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满前十日提交。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8、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导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有效的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则失去了胜诉权,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劳动者进行举证,举证也有期限的限制,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供补充好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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